集邦光储观察获悉,2025年7月7日,浙江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知指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分类标准共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其中,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作要求。
在项目划分方面,文件作出了清晰界定。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对于利用农业种植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林业种植培育设施、渔业养殖设施等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按交流侧装机容量划分管理类型,6MW及以上的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低于6MW的则按照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此外,对于在各类道路上方或边坡上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方式依据建设位置判定,若项目建设在建筑物及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道路上或边坡上,按照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其他情况则按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在规划许可方面给予了便利,明确指出在存量建设用地上进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无需取得规划许可。同时,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也具备一定的调整空间,当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申请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
关于项目备案及后续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且项目单位决定不再实施的,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备案证自动失效;而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已完成备案并具备建设条件,但本地区暂无可开放容量时,电网企业应当告知项目投资主体并按照申请接入电网顺序做好登记,待具备条件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此次《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分类、管理方式及相关流程,为浙江省分布式光伏产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清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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