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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配电网参照执行,发改委就输配电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作者: | 发布日期: 2019 年 04 月 23 日 9:03 | 分类: 产业资讯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修订必要性

2015 年,在借鉴国外输配电监管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我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制定出台《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5〕1347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工作。

《办法》自发布施行以来,对加强输配电成本监管,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促进输配电价改革和电力市场化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尤其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 2018 年新执行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8 号)对加强电网成本监管提出了新要求,现行《办法》亟待完善。如,部分成本费用项的审核方法比较原则,操作性有待于提高;对企业成本的激励约束作用有待加强;对电网成本信息归集、报送义务不够明确;对引导企业合理投资、约束不合理内部关联方交易、相关企业配合责任等方面没有规定要求。近年来各地在试点实践中探索积累了不少好经验和做法,也需要总结提炼,形成制度加以推广。鉴此,我们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通过《办法》的修订完善,一是有利于加强输配电成本监审,为进一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和电力市场化创造重要条件;二是有利于完善并细化成本监审审核方法,改进对电网企业成本监管;三是有利于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引导电网合理投资、加强内部管理和降本增效;四是有利于规范成本监审行为,促进成本监审更加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二、主要修订内容

在坚持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总体方向前提下,深入总结评估首轮输配电成本监审试点实践经验及存在问题,按照强化垄断行业监管要求和 2018 年出台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8 号令),以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为目标,对《办法》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

《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输配电定价成本构成”、“输配电定价成本核定”、“经营者义务”和“附则”5 章,共 28 条,增加了 1 章、10 条,修改了 17 条。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推进监审科学化。发挥成本监审激励约束作用,对材料费、修理费和其他运营费用设置费用上限;增加投资合理性的规定,明确对未实际投入使用、未达到规划目标等新增输配电资产的成本费用支出,以及因重复建设、工期延误等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不予列入输配电成本,以引导提高投资合理性,减少盲目投资;增加对租赁费等部分涉及重大内部关联方交易费用的审核。

(二)推进监审精细化。进一步细化输配电定价成本分类及审核方法。将输配电定价成本细化为省级电网、区域电网和专项工程3 类输电定价成本;细化其他运营费用,分为生产经营类、管理类、安全保护类、研究开发类等;增加分电压等级核定有关规定。

(三)推进监审规范化。增加并明确不得计入输配电成本的项目;进一步明确企业信息报送要求、程序,以及失信惩诫等规定,提高企业报送信息质量和效率。三、下一步工作《办法》拟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程序尽快下发,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为提高输配电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完善对电网输配电成本的监管,规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行为,促进电网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我委对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5〕134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4月28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请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建议。传真请发至(010)68501742。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4月22日

来源: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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