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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8月1日起施行

作者: | 发布日期: 2018 年 07 月 05 日 10:34 | 分类: 产业资讯

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正式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此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工信部《公告》提出,将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对动力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并强调,“汽车生产、电池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溯源管理,确保溯源信息准确真实”。

针对已生产和已进口的新能源汽车,《管理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管理规定》对新能源汽车电池维修、更换以及回收给出了细则。第十条提出,“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维修商、电池租赁企业等应在动力电池维修、更换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溯源信息”。第十一条强调,“回收服务网点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移交后,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入库、移交出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对于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处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提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在接收报废新能源汽车,并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废旧动力电池拆卸并移交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并在第十五条强调,“再生利用企业应在废旧动力电池接收入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完成再生利用及最终处理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动力蓄电池的使用年限一般为5-8年,意味着前期投入市场的新能源电池已基本处于淘汰临界点。2018-2020年,全国累计报废动力蓄电池将达12万-20万吨;到2025年,动力蓄电池年报废量或达到35万吨的规模。对此,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已是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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