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海南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指出,坚决纠正不当干预电力市场行为,不得向新能源不合理分摊费用,不得将配置储能作为新建新能源项目核准、并网、上网等的前置条件,对2025年6月1日前已并网的新能源存量项目,继续执行省配置储能政策。享有财政补贴的新能源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内的补贴标准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实施方案在明确推动新能源上网电价全面由市场形成中提出,将健全市场交易机制、完善市场价格机制、以及明确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方式。在市场价格机制方面,设定了现货市场的报价及出清价格上下限。现货市场申报、出清下限为-0.057元/kWh,出清上限为1.26元/kWh。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海上风电竞价范围为0.35元/kWh-0.4298元/kWh,陆上风光电站竞价范围为0.2元/kWh-0.3998元/KWh。
存量项目:
(1)2025年6月1日以前投产(即项目批准备案容量全部建成并网,下同)的新能源项目。
(2)电量规模。2023年以前投产的项目,其全部上网电量纳入机制电量;2023年投产的项目,机制电量比例取90%;2024年投产的项目,机制电量比例取85%;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投产的项目,机制电量比例取80%。
(3)机制电价。竞配式并网项目执行原竞配价格,其余项目均按我省煤电基准价0.4298元/千瓦时执行。
(4)执行期限。按照20年减去截至2025年12月31日项目已投产运行时间确定。
增量项目电量规模、机制电价和执行期限:
(1)增量项目范围。2025年6月1日起投产的新能源增量项目。
(2)竞价时间。每年组织已投产和次年内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增量项目参与增量项目机制竞价。2025年10月份开展增量项目的首次竞价,竞价主体范围为2025年6月1日至2026年12月底全容量并网的集中式、分布式新能源项目(不含已明确电价的竞争性配置项目)。往后每年10月开展下一年的增量项目机制竞价工作。
(3)竞价分类。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和运行特性的差异,初期分为海上风电项目、陆上风电项目和光伏项目三类。海上风电项目单独组织竞价,陆上风电项目和光伏项目统一组织竞价。同一竞价场次的新能源项目执行相同的机制电价水平和期限,未参与竞价的项目视为不参与机制。
(4)电量规模。首次竞价电量规模与2025年新能源非市场化比例适当衔接,2025年6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投产的海上风电项目按年上网电量的80%确定,陆上风电和光伏项目按年上网电量的75%确定。每年新增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根据我省完成国家下达的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情况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动态调整。为引导新能源充分竞争,竞价时设置申报充足率下限。价格出清前开展申报充足率检测,当竞价主体申报电量规模无法满足申报充足率下限要求时,竞价电量总规模自动缩减,直至满足申报充足率要求。
申报充足率=∑该场次竞价主体申报电量/该场次竞价电量总规模
(5)竞价电量上限。单个项目申报电量规模不得高于其全部上网电量,2025年竞价时暂按其全部上网电量85%进行申报,以后每年单个项目申报电量上限比例在发布竞价通知时明确。
(6)机制电价竞价上下限。竞价上限综合考虑合理成本收益、绿色价值、电力市场供需形势、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最高不高于0.4298元/千瓦时;初期可按照最先进电站造价水平(仅包含固定成本)折算度电成本(不含收益)确定竞价下限,后续视情况取消。分类组织竞价时,每类项目的竞价上下限相同,具体见附表。
(7)机制电价。竞价时按报价从低到高确定入选项目,机制电价原则上按入选项目最高报价确定、但不得高于竞价上限。价格相同时,按照申报时间优先确定排序,直至满足竞价总规模,成交的最后一个项目申报比例全额成交。
(8)执行期限。海上风电项目:14年,陆上风电项目和光伏项目:12年,到期后不再执行机制电价。
(9)竞价机制。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委托海南电力交易中心按照本方案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组织开展增量新能源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机制竞价交易,竞价细则经海南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
来源:海南省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