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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电收购保障,仍与处置产能过剩有关

作者: | 发布日期: 2016 年 03 月 30 日 12:26 | 分类: 产业资讯

中国国家发改委日前推出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收购办法,订定光伏、风电、生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将享有优先收购权,且保障全额收购。剩余电力还可进入电力交易市场。不过,上述收购保障办法仍须满足特定条件,且仍是处理产能过剩的一种手段。

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收购办法一方面被视为再生能源发电利多,另一方面被视为解决弃光、弃风问题的手段之一。然而,中国网媒“电力法律观察”整理办法全文,指出可再生能源发电仍需满足五大条件才能获得收购保障:第一,专案本身需符合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第二,专案需取得行政许可备案。第三,专案需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第四,保障收购的电量仅限于“约定好的利用小时数”,其余发电将进入市场交易电量。第五,电网企业须确保供电安全,才能提供购电保障。

“利用小时数”是方案核心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内容,“利用小时数”的设计是保障收购办法的核心。在电网企业完善设计保障收购额的前提下,可再生能源的保障收购事实上仅限于“所设定的利用小时数”。虽然根据第五条内容,获得保障的收购电量将将可优先取得年度发电计划安排与发电合约,但根据各地“利用小时数”的差异,实际可获得收购保障的发电量各自有别。

可以确定的是,并非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都能纳入收购保障。该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说明,“利用小时数”需参考各地上网标竿电价与电网输送与消纳能力制定,显见收购保障电量仍受补贴经费与电网吐纳量所限制。相对的,从第九条来看,凡是被划入收购保障电量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发电在发生电量排挤时将享有优先权,且若因线路等硬件发生不可抗力之因素导致无法送电时,电网企业将承担发电损失。此办法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业者与电网业者而言,代表的是更加具体可依循的发、售电量与交易办法。

目的仍是约束产能过剩

该办法的另一重点“市场交易电量”,规定超出“利用小时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可进入电力交易市场,透过市场竞争的方式,协助发电业者取得发电合约,而电网企业按办法将优先调度发电合约内的再生能源发电。

由于目前电网吐纳量有限,因此实际能交易的电量仍然受电网限制,不可能提供无限量的电力输送服务。加上保障购电量明定须参考各地上网标竿电价来制定,显见所提供的补贴资金也是有一定限额。如此看来,发电保障的意义事实上代表着“各地的合理专案量”,唯有在合理量之内的专案,才能享有上述购电保障;其余进入市场交易的电量,则受电网容量所限制。

保障收购电量以及市场交易电量办法,其目的即在于藉著制定受保障的发电量额,来明订各地的合理专案量,避免漫无目的的新增装机,恶化“弃风、弃光”问题。且办法强调电网容量,隐含保障收购电量也将受电网建设所约束。中国政府已提出将在“十三五”规划中处理能源产能过剩问题,这套新的办法将是解决产能过剩问题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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