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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基础知识:“基本电费”解析

作者: | 发布日期: 2018 年 04 月 16 日 15:13 | 分类: 行业知识

在我国,大工业用户除了需要根据用电量缴纳电度电费之外,还需要缴纳“基本电费”。由于长期以来对这个“基本电费”存在不同见解和模糊认识,“基本电费”一直争议不断。

本文将尝试以输配电价定价机制为出发点对“基本电费”进行梳理和澄清,并进一步探讨配电价格定价机制的改进方向。

什么是“基本电费”?

大工业用户所适用的两部制电价包含“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通过“电度电价”收取的是“电度电费”,通过“基本电价”收取的是“基本电费”。也就是说,“基本电费”是大工业用户所应缴纳的输配电费的一部分。

用户可以自行选择是按变压器容量还是按最大需量来缴纳“基本电费”。

为什么要制定两部制电价?

输配电价的制定要遵循“公平负担”原则和“弥补成本”原则。“公平负担”原则要求用户所缴纳的输配电费合理反映其引起的输配电成本,使得电网企业能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为用户提供优质的输配电服务;“弥补成本”原则要求电网企业的合理成本能得到弥补并能获得合理收益。

输配电成本的构成比较复杂。其中一部分成本,比如损耗等,和用户用电量密切相关;而另外一些比较固定的成本,比如电网投资,和用户的用电量关系不大,却和用户的负荷关系很大。

为了遵循“公平负担”原则,需要对上述成本分别定价。如果只制定单一制电度电价,不论电度电价怎么核定,都无法准确地分摊那些和用电量无关的输配电成本:要么电网企业无法回收其成本(这违背了“弥补成本”原则),要么导致一部分用户对另外一部分用户的严重补贴(这违背了“公平负担”原则)。

既收取“电度电费”又收取“基本电费”,电网企业有没有重复收费?

根据前面的分析,输配电费根据成本动因分成多个部分来收取,这些部分合起来才是用户应承担的输配电费。

我国当前实行的两部制电价就是这种情况(当然,各地电价的测算方式可能会有不同),两部制电价用户所缴纳的“基本电费”和“电度电费”都是其应缴纳的输配电费的组成部分,电网企业向两部制电价用户收取“基本电费”不是重复收费。

为什么有的企业不用交“基本电费”?

单一制电度电价用户只需要缴纳“电度电费”,只有两部制电价用户才需要同时缴纳“基本电费”。

为什么会出现一些企业适用两部制电价而另外一些企业适用单一制电价?原因是:

我国大部分省区都只对大工业用电适用两部制电价(部分省份规定变压器容量较大的一般工商业用电也适用两部制电价);

部分省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采用两部制电价还是单一制电价来缴纳输配电费。

按变压器容量还是按最大需量交“基本电费”?应该如何选择?

哪种计费方式计算出的“基本电费”更便宜,用户就应该选择哪种方式。

如果情况发生了变化,用户还可以申请变更计费方式(每季度只能调整一次)。

在选择最大需量方式时,可以每月调整下个月的最大需量核定值。

在选择变压器容量方式时,可以临时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
上述内容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文件中有详细的规定。

当前的“基本电价”存在哪些问题?

首先,尽管两部制电价相对于单一制电价更能合理地分摊输配电成本,但很多省区目前还只有大工业用电适用两部制电价,部分一般工商业用户只能适用单一制电价。

其次,很多省区的“基本电价”占比较低,导致回收的“基本电费”在输配电费中的占比显著低于实际输配电成本中的固定成本占比。

另外,大部分省区的两部制电价中的“基本电价”没有分电压等级核定,这样的“基本电价”无法准确反映实际输配电成本,会造成不同电压等级用户之间的交叉补贴。

配电价格定价机制应如何改进?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输配电价是逐步向多部制、结合负荷率、分时段等方向发展的。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中也指出,“配电网企业可探索结合负荷率等因素制定配电价格套餐,由电力用户选择执行”。

因此,配电价格定价机制的改进方向是:

配电价格分电压等级制定,每个电压等级的“基本电价”可以不同;
配电价格不再区分大工业用电和一般工商业用电,用户可自行选择适合自身用电特性的配电价格套餐;
配电价格可以分“负荷率”档次制定;
配电价格可以考虑三部制价格,单独回收与用电量及负荷关系均不大的“固定费”。

文章来源:配售电商业研究(沈贤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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