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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消费税9月起执行,明确储能系统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作者: | 发布日期: 2026 年 08 月 28 日 18:32 | 分类: 产业资讯

集邦光储观察获悉,随着电池消费税新政将于9月1日正式落地,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发布《消费税政策即问即答之三》,围绕储能电池消费税、换电业务、钠离子电池、半固态电池、出口退税、新型电池免税等问题作出官方解读。

图源: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本次答复,明确多项关键问题,如下:

成套储能系统不征收电池消费税,但电池簇属于应税电池组;

充电宝不在电池消费税征税范围;

换电业务中,自产电池用于租赁换电,移送使用环节即发生消费税纳税义务;

半固态电池不能享受固态电池免征消费税政策;

新能源汽车出口,其配套电池包已纳消费税不予退税;

内外销共用外购电池原料,产品后续确定用于出口的,需冲减前期已抵扣的消费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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