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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户用租屋顶模式应按企业备案,接入容量限80%!

作者: | 发布日期: 2022 年 09 月 30 日 9:19 | 分类: 产业资讯

9月27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部分地区存在标准规范执行不严、配电变压器超容量接入等问题,给供电安全和电能质量带来一定影响。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屋顶分布式光伏科学有序安全发展,通知提出:

1.租用自然人屋顶的,统一按企业备案

以自然人名义提交的并网申请资料中,如果含有以企业名义租赁自然人屋顶协议的,应由相关企业统一备案,并按照非自然人受理报装手续。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取得备案手续和电网公司出具的接入系统方案前,严禁提前开工建设。

2.接入容量不应超过设备额定容量的80%

严禁超容量接入,各级电网主变(配变)所接入的光伏 容量(含已备案在建或待建容量)不应超过设备额定容量的80%。

对于未按照“5432”要求完成开发任务的整县屋顶光伏开发试点地区,市县能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各有关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 企业提前开展确村确户,并与当地电网公司做好衔接,合理均衡确定开发区域,提前开展电网升级改造,确保各级主变(配变)接入光伏容量不超过设备额定容量的80%。

定期公开电网可接入容量。县域电网可接入屋顶分布式 光伏容量原则上按照不向220千伏及以上电网返送功率为依据进行测算。未按照“5432”要求完成开发任务的整县屋顶光伏开发试点地区由电网公司按文件要求单独核算。

3.未经验收,不得并网

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验收工作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组织开展,电网公司参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工程不得并网。未经电网公司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还应承担违约使用 电费;未经相关政府部门许可,制造商、集成商、安装单位擅自留有远方控制接口或保留控制功能的,应立即中止并网。

来源:智汇光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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