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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项政策举措!两部委下发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作者: | 发布日期: 2019 年 05 月 15 日 16:55 | 分类: 产业资讯

5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激励全社会加大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力度,以此进一步推动我国能源结构调整、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本次《通知》以《可再生能源法》为依据,提出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核心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要求各类市场主体的供/售电量(或用电量)均应达到所在省级行政区域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对应消纳量。

《通知》明确将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作为政策目标之一,并从政策设计上,对政府部门、电网企业、承担消纳责任的各类市场主体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

对于地方政府,明确提出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落实责任,组织制定本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于供/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知》提出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

此外,对各省级行政区域确定应达到的电力消费中最低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将其作为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按超过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一定幅度确定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

《通知》提出分两个层次对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和考核:

第一个层次为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消纳量情况的考核,由所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负责,并负责督促未履行消纳责任的电力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

第二个层次为对省级行政区域的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以及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对所属省级电网企业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进行监测评价;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对省属地方电网企业、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企业的消纳责任实施进行督导考核。

对省级行政区域完成情况的考核方式是监测评价,主要通过公布监测评价信息的方式提醒省级行政区域改进相关工作,并将有关监测评价信息作为对其能耗“双控”考核的依据。

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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