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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裁定对台湾地区产晶硅光伏产品征收2.57%的反倾销税

作者: | 发布日期: 2020 年 03 月 25 日 10:38 | 分类: 产业资讯

3月23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定,来自台湾的晶硅光伏产品自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2.57%。因而,美国商务部最终裁定对台湾产晶硅光伏产品征收2.57%的反倾销税,涉及包括英利、阿特斯、嘉盛光伏、伊顿、金泰、英业达等36家出口商和制造商。

美国商务部曾于2019年12月26日发布初步调查结果。在2020年1月21日和2020年1月27日,分别收到Win Precision Technology Co.,Ltd.(Win Win)和Peimar Industries Srl。,(Peimar)的案例摘要,没有收到任何反驳的摘要。美国商务部选择了两家公司,即Motech(茂迪)和其合并了中美硅产品公司,Solartech Energy Corp和Sunshine PV Corporation(统称为SAS-SEC)的实体公司进行单独检查。

产品范围:

审查涵盖的商品是晶体硅光伏电池,以及由晶体硅光伏电池组成的组件、层压板,无论是否部分或全部组装成其他产品,包括建筑集成光伏产品。

商品包括厚度大于或等于20微米的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电池是否经过其他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清洗,蚀刻,涂覆,和/或添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金属化和导体图案)以收集和转发电池产生的电。

第三国使用台湾生产的电池生产的组件、层压件和面板受此条款保护。但是,由第三国生产的电池在台湾生产的组件、层压板和面板不受此订单保护。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大陆地区对晶体硅光伏电池的现有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所涵盖的任何产品,无论是否组装成组件,均不包括在本命令的范围内。此外,本命令还排除了在中国大陆境内使用台湾生产的晶体硅光伏电池生产的组件、层压板和面板,这些组件、层压板和面板由此类在中国境内使用此类组件、层压板和面板的现有反倾销程序所涵盖。

此命令的范围不包括由非晶硅(a-Si),碲化镉(CdTe)或硒化铜铟镓(CIGS)生产的薄膜光伏产品;不包括表面积不超过10,000mm 2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它们永久集成到非发电功能的消费品中,并且会消耗集成晶体硅光伏所产生的电量。如果将一个以上的电池永久性地集成到消费品中,则出于此排除的目的,表面积应是集成到该消费品中的所有电池的总合并表面积。

在本次审查中,美国商务部计算出了SAS-SEC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将分配给未单独检查的公司的SAS-SEC计算得出的2.57%加权平均倾销幅度。

美国裁定对台湾地区产晶硅光伏产品征收2.57%的反倾销税 美国裁定对台湾地区产晶硅光伏产品征收2.57%的反倾销税

文章来源:光伏测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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